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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政策法規
    《勞動合同法》將致裁員潮
    發布日期:2010-08-09 閱讀次數:242 字體大小:

      即將在明年元旦實施的《勞動合同法》會不會引發企業突擊解雇員工?如果企業給員工制定的定額工作量使員工在8小時內不能完成,只好延長工作時間,是否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費?昨天下午,著名勞動法專家、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黎建飛在廣州舉行的法律研討會上,專門講解了經濟補償金問題。

      “銷售人員不能完成每月規定的任務量,能不能炒他?需不需要付經濟補償金?”某大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問黎建飛教授,“如果員工不能完成月定額任務量,那企業要給他換崗、培訓,換崗后仍然不能完成規定工作量的,才能解除勞動合同,而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。”黎建飛教授回答。

      “現在的關鍵問題是,企業規定的定額標準是否合理,很多企業的定額標準是自己瞎定、亂定,大部分員工都完不成,導致員工必須加班,就好像變成了員工自愿加班,企業就想當然地不給加班費!”黎建飛教授強調,“定額的標準必須合理,不能突破普通勞動者8小時的完成量。”

      “有的企業就像卓別林演的《摩登時代》里面,把最嫻熟工人的速度規定為所有人要達到的標準,這當然是不合理、不合法的。”黎建飛表示,“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,由于定額標準規定不合理而炒員工,屬于違法炒人,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金。”

      某大型企業的人事部經理李女士在會上問:“我們單位有個員工,合同明年3月到期,他是1988年參加工作,經濟補償金應該怎么分段計算?”李女士的提問引起很多在場人事經理的好奇,很多企業目前都擔心《勞動合同法》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后,企業會因要向合同到期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付出沉重代價。

     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黎建飛認為,企業突擊裁員是毫無必要的?!秳趧雍贤ā吩诮洕a償方面設置有過渡性條款,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施行之日起分段計算,對該法實施前存續的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,按當時有關規定執行。

      另外,多位專家還指出,按照國務院規定,農民工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,企業應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。按照《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》的規定,對老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,符合規定的也要發給生活補助費。這意味著,企業此時突擊解雇這些員工不僅毫無必要,且導致人心不穩還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,實在是得不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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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招聘30名業務員,月薪2000元再加提成。招聘負責人表示,應聘者需試用兩個月,試用期工資1200元左右,之后雙方才簽訂勞動合同,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。記者咨詢多家企業,都存在相同情況。

      據了解,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勞動合同法》限定了試用期期限: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。

      另外,試用期也不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前置條件。因為新法規定,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,就要和勞動者簽訂合同,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。

      招聘會上,很多企業都把“購買社會保險”作為福利待遇。當記者問及一些沒有在招聘海報上注明是否購買社保的企業時,這些企業普遍表示:這涉及工資待遇,可以在面試時再協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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